订婚仪式、结婚仪式、婚宴等仅仅社会习俗,不具有认定夫妻联系的作用,至民政部门进行结婚挂号是男女双方发生夫妻联系的仅有承认程度。若男女双方未经挂号而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按同居联系处理,而同居期间所置办的产业归于共有产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佃理结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第10条规则:免除同居联系时,同居日子期间双生一起日子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同居日子前,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资产可对比赠与联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讨取的资产,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惩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8条规则的精神处理。”同居期间一起置办的产业应按照一般共有处理,由于共有人并没有发生家庭联系,所以应该归于按份共有,不适用婚姻讲的有关规则。